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颖与柴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柴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200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下应村。法定代理人王文明,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所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下应村,现住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下巴。被执行人柴维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巴里。本院在执行王颖与柴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维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