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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沂南县供电公司大庄供电所与蒋永京、王家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供电公司大庄供电所,蒋永京,王家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沂南县供电公司大庄供电所。法定代表人:李晓臣被告:蒋永京,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家军,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缺席)。原告沂南县供电公司大庄供电所与被告蒋永京、王家军拖欠电费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南县供电公司大庄供电所法定代表人李晓臣、被告蒋永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电费708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费7086元、违约金201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永京辩称:我是收取电费的,被告王家军欠的电费对,我收不上来扣我的绩效工资。被告王家军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王家军累计拖欠原告电费7086元,违约金2013元,该电费由被告蒋永京负责收取。但被告蒋永京一直未能将该电费收取上来。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王家军拖欠原告电费7086元,违约金2013元,有原告提供的电费单据为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家军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诉讼法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蒋永京是负责电费的收取人,并非电费的实际欠款人,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军支付给原告电费款费7086元及违约金201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人民陪审员  刘瑞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皮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