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朝日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朝日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68号原告陈淑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赵际文,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曾照兴,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台湾花园裙楼1,3层。负责人邱璇,经理。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台湾花园东3层。法定代表人经新,董事长。被告朝日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福田村东海科技工业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邹满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义明,住址陕西省西乡县。原告陈淑珍诉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安迪斯公司)、被告朝日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朝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明升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际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minipoko专柜购买由被告朝日公司生产的纤美收腹紧致乳霜。该产品特效宣称:沙棘果油可促进微血管循环,有效除去色斑及皱纹,起到滋润、美白、祛斑除皱等多项作用;绿茶提取物可激活细胞新陈代谢、分解多余脂肪、塑身、抗炎症。原告认为涉案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但其宣传用语中却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用语,对消费者来说,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8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138元;3、三被告惩罚性赔偿原告90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支由被告朝日公司生产的“纤美收腹紧致乳霜”,单价为138元。该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其外包装上产品特效一栏载明:沙棘果油可促进微血管循环,有效除去色斑及皱纹,起到滋润、美白、祛斑除皱等多项作用;绿茶提取物可激活细胞新陈代谢、分解多余脂肪、塑身、抗炎症。另查,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其第三项要求被告赔偿9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再查,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系依法登记的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被告安迪斯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购买“纤美收腹紧致乳霜”,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纤美收腹紧致乳霜”属于普通化妆品,该产品本不具有属于特殊化妆品及药品所具有的“祛斑除皱、抗炎症”等功效,但该化妆品在外包装上却使用了“沙棘果油可促进微血管循环,有效除去色斑及皱纹,起到滋润、美白、祛斑除皱等多项作用;绿茶提取物可激活细胞新陈代谢、分解多余脂肪、塑身、抗炎症”等本属于药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所具有的功效宣称用语,显然,该化妆品的宣传内容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该行为对消费者来说已构成欺诈。因被告朝日公司是涉案化妆品的生产者,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是涉案化妆品的销售者,故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应退还原告货款138元并赔偿原告138元。被告安迪斯公司作为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的设立单位,其依法应对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朝日公司虽是涉案化妆品的生产者,但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其无需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淑珍货款138元并赔偿原告陈淑珍138元;二、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安迪斯实业有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向原告陈淑珍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被告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及被告安迪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