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执申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乔长龙张顺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乔长龙,张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申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所在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被执行人乔长龙,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顺荣,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蒙执申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乔长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支行的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乔长龙仍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长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支行的存款12000元,划拨至安徽省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周信用社城东分社,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淮审判员 徐绍祥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