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汀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李世华、温承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李世华,温承松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汀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王美华,女,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李世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电力公司职员,住长汀县。被告温承松,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华与被告李世华、温承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美华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段小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国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