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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澄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2011年3月因强奸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县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某某,男,汉族,系被告人杨某之父,住址如上。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杨某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于2012年7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风浪、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检刑诉字(2012)第44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县阳光小区内,将被害人晁某(2003年11月20日出生)诱骗至本县烈士陵园内,采取殴打、捆绑之手段,将被害人晁某强奸。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2012年3月18日17时许在外面浪,先去了公园,后出来向西走进了阳光小区,走到广场附近车棚上坡的地方碰见了一个穿米黄色毛衣的小女娃(看起来有八、九岁左右的样子),被告人杨某就问哪里有卖东西的?小女孩领着被告人进了1号车棚里,被告人杨某买了1块5毛钱的泡泡糖给了这个女娃一个,后被告人杨某问小女孩:30号楼怎么走?小女孩指给被告人杨某看,被告人杨某说其以前戴眼镜但是今天没有戴,所以让她带着他走。这个小女孩就领着被告人杨某从车棚南边的那条路向东走到了14号楼那里向南走,然后又往东往南走到了阳光小区的东南角那里的一个小超市,被告人杨某领着那个小女孩进去买了包波力海苔。从超市出来后就在超市西边那栋最东边单元里面的2楼楼梯上坐了一会就从超市南边的那个烂墙那里将小女孩抱着从墙上过去,被告人杨某后从墙上翻了过去。从墙上出去后被告人杨某就领着小女孩从外边那栋楼和平房中间的小路走了过去,后向东走围着那排平房里转了一圈后进了烈士陵园。进了烈士陵园以后,被告人杨某从东边那条路走到烈士陵园后面有墓碑的地方,被告人杨某让小女孩脱衣服,小女孩不脱,之后被告人杨某就用右手在她脸上扇了几个耳光,并用随身带着的毛钱将她的双手绑住,后从她的头上绕了一圈,又将她的双脚绑住,后又解开了,然后被告人杨某脱了小女孩的毛衣,并且将一条腿上的裤子脱下来了,后把自己的裤子脱到半腿将小女孩压倒在地用嘴亲她的嘴和脸,并咬了小女孩的舌头,而且还咬破了。后被告人杨某用自己的“牛牛”往小女孩尿尿的地上戳,戳了几下都没有戳进去。这时被告人杨某问小女孩多大了,她说她三年级,被告人不相信用手在她脸上扇了几下,后就让小女孩走了,她起来后把毛衣穿上了,被告人杨某就用她的秋衣绑在树上将她的头从打结的地上穿过去,后把她的头从里面拉出来就从烈士陵园里面拉出来了。到了门口被告人杨某问了小女孩她妈的电话并假装打了个电话就让小女孩赶快回家了,之后被告人杨某就顺着烈士陵园门口往东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杨某供述、被害人晁某某陈述、证人晁某甲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贾某某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户籍资料、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杨某现场指认及衣服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杨某刑事判决书、杨某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诱骗、暴力之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虽仅系性器官之接触,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犯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杨某之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经鉴定其智力处于系边缘智力状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部分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长生审 判 员  杜宏刚人民陪审员  问培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