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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侠诉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侠;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赵侠。被告谢春然。被告郭鸿飞。被告郭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房屋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谢春然、郭鸿飞、郭鹏飞银行存款1400000元。二、查封被告位于咸阳市联盟三路瑞都丰苑2号楼2单元1层1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