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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锦江诉郭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江,郭超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103-1号原告周锦江。委托代理人刘新忠。被告郭超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锦江与被告郭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江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锦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锦江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郭超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湖南崖社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周锦江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