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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69.97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