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少昌、张素霞等与吴柳身、王建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少昌;张素霞;张高坤;吴柳身;王建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少昌。原告张素霞,系原告张少昌之妻。原告张高坤,系原告张少昌之子。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吴柳身。被告王建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路仁达锦苑**。机构代码80556404-9。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少昌等3人诉被告吴柳身、王建民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社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昌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柳身、王建民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