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弥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被告弥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弥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某负担50元,退付韩某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