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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弥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被告弥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弥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某负担50元,退付韩某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