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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澳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澳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珂,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澳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成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澳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王迈芝审判员 赵寿跃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