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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青占、刘丙伍(炳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青占,刘丙伍(炳武),刘庆二,樊广林,李丛巨,张峰,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251号申请人:许青占,男,献县申请人:刘丙伍(炳武)男,献县申请人:刘庆二,男,河间市申请人:樊广林,男,献县申请人:李丛巨,男,献县申请人:张峰,男,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第三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线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献劳仲案字(2011)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在其上级单位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线公司账户50×××91上的存款180822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