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月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月,学生。监护人:黄淑德。申请人王月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王月父亲,2008年10月,被申请人王某妻子蔡元秀病故,申请人王月又患××,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同年11月2日,王某外出打工,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无。为此,申请人的亲戚经到处查找王某下落未果。现申请人一直由外婆黄淑德抚养。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被申请人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王某已下落不明三年多,且其亲戚多方查找仍无音讯,另申请人提供了资源镇街道委员会相关证明,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月监护人黄淑德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立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