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