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万林与李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林,李多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张万林,女,1943年8月生,汉族,寿县人,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城社区西城北巷31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4308202484。被告:李多权,男,1973年8月生,汉族,寿县人,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勘探村16-2-6室,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0820233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林与被告李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林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林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