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张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54号原告: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延吉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传德,男。被告:张建琴,西安市碑林区泰亿通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韬朋,男,系张建琴之丈夫。委托代理人:杨国华,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渤源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