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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松强诉王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强,王文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任松强,男,1971年1月6日生。被告王文广,男,1969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松强诉被告王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松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松强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