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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晓敏,齐路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连晓敏,女,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小龙马乡大张村五区191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05045248。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路明,男,生于1988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小龙马乡马到固村三区130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02265212。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晓敏诉被告齐路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晓敏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