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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树林与被执行人祝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林,祝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林,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祝福,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舒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树林与被执行人祝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分别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祝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均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依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