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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本龙诉被告袁雄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本龙;袁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刘本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雄军原告刘本龙诉被告袁雄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成兴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本龙的诉讼代理人金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雄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本龙诉称:2011年6月26日,万能、吴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借款人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款且该份借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即未还款额的50%。借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多次向二借款人追讨借款无果。2012年9月15日,被告作为二借款人的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承诺如果二借款人不能清偿,被告将承担还款义务。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按30%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雄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刘本龙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担保的事实及违约金约定。经审查,原告提举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本院予以认定。案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6月26日,案外人万能、吴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时间2011年9月5日,若延期还款承担未还款50%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多次向两借款人追讨借款无果。2012年9月15日,被告袁雄军以担保人身份在上述借条上签字,自愿为上述借款(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为止。后原告因追讨债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袁雄军自愿为借款人万能、吴萌向原告刘本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为刘本龙所接受,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人万能、吴萌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刘本龙要求被告袁雄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5000元,因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未将违约金计入被告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雄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本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本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刘本龙负担212.50元,被告袁雄军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成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