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20-08-19
案件名称
魏某1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1;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民初2480号 原告:魏某1,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魏某2,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魏某1与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某1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魏某1已预交20元),退还原告魏某120元。 审判员 王利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