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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2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20-08-19

案件名称

魏某1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1;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民初2480号 原告:魏某1,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魏某2,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魏某1与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某1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魏某1已预交20元),退还原告魏某120元。 审判员  王利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