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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沙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金某与被告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了解不多,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到天津打工,被告在天津仅逗留三天,便执意回其娘家居住。XXXX年农历X月份,被告和其母亲再次来到天津,在天津居住五、六天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金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沙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结婚证两份;4、证人马某证人证言。被告沙某甲未作答辩。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沙某甲之母何某某、沙某甲之胞弟沙某乙进行调查,此二人均证明,沙某甲离家出走前,与金某达成口头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金某婚前给付给沙某甲的彩礼款,沙某甲不再返还给金某;现存金某家的沙某甲的嫁妆留归金某所有。经本院组织质证,金某对其提交的4份证据及本院对沙某甲之母何某某、沙某甲之胞弟沙某乙做的调查笔录均无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XXXX年农历X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农历X月XX)举行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并就离婚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金某婚前给付给沙某甲的彩礼款,沙某甲不再返还给金某;现存金某家的沙某甲的嫁妆留归金某所有。因沙某甲之母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做双方工作,不同意双方离婚,故双方未能协议离婚。XXXX年XX月份,沙某甲之母将其从老家送到天津金某打工处,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沙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来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金某放弃要求沙某甲返还30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从相识到结婚,仅二、三个月的时间,双方婚前了解不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并且沙某甲在离家出走前已就离婚一事与金某形成合意,只是因沙某甲之母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重组家庭不易,不同意双方离婚,故双方未能协议离婚。XXXX年XX月份,沙某甲之母将其从老家送到天津金某打工处后,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沙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金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金某放弃要求沙某甲返还30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金某与被告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昭立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肖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