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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振恒与宋振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恒,宋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恒。被执行人宋振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振恒��被执行人宋振香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