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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卢法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志贤申请执行任建文债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贤,任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卢法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贤,男,1951年生。被执行人任建文,男,1970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任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建文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森林半岛12号楼105号有登记在其妻谭莉丽名下的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号5453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建文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森林半岛12号楼105号的登记在其妻谭莉丽名下的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号54539-1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任建文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任建文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