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文汗与李文富返还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汗,李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汗,男,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富,男,汉族,农民。李文汗与李文富返还房屋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李文汗与李文富返还房屋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李文富将位于蓝田县玉川镇南北沟村三组的祖遗三间土木结构大房中分给李文汗的东边两间大房返还给李文汗,执行中,因强制执行可能会引起上访等事件。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时机成熟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时机成熟时,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