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云伟与南阳市壹亿商贸有限公司、高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伟,南阳市壹亿商贸有限公司,高志洋,王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民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张云伟,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壹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义,任公司经理。被告高志洋,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人民北路宛城区。被告王秋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同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