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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666号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中,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赛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