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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民初字笫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与周波、段玉娥、刘涛、刘勇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周波,段玉娥,刘涛,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笫001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汪涛,系邮政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女,系邮政银行信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冀军政,男。被告周波,男,农民。被告段玉娥,女,农民。被告刘涛,男,个体户。被告刘勇,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与被告周波、段玉娥、刘涛、刘勇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波、段玉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的撤诉请求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撤回对被告周波、段玉娥的起诉。审判长 :孙晓娅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 李 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