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楚桥、柳元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桥,柳元楚,张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8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楚桥,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柳元楚,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十大家一私房一楼内,查获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等四十余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4,100元,赌具一副,其中被告人李楚桥为赌场的“皇帝”,被告人柳元楚、张伟均为赌场的“水手”。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均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证人柳万秀、张某、王某、卜某、郑某、杨某、黄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楚桥、柳元楚、张伟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楚桥、柳元楚、张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楚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柳元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依聪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高杰速录 员代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