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光建与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建,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1号原告:李光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法定代表人:吴长会,经理。被告:泰安辰宏劳务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被告: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建与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光建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