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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光建与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建,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1号原告:李光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法定代表人:吴长会,经理。被告:泰安辰宏劳务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被告: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建与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光建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