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杨某,XXXX年X月生,农民。被告易某,XXXX年X月生,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孟昭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 伟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