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夫,王四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永夫被告王四新本���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