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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夫,王四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永夫被告王四新本���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