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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顾士升与顾永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顾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顾某某,男,生于1930年7月6日,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顾某甲,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顾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