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任文全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全,于四川省南部县,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革,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全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宗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全及其指定辩护人赵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任文全至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洪家381公交车站,见被害人谭某独自一人夹着一只钱包(内含现金人民币300元,公交卡和邮政储蓄卡各一张)在等公交车,遂生歹意,趁谭不备,欲将其包夺走,但被被害人发觉并护住钱包,在争夺钱包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任文全为抢得钱包故意将谭推到在地,后抢走钱包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文全予以判处。被告人任文全辩解其抢包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罪。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文全的行为系抢夺,且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如认定被告人任文全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文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任文全至本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洪家381公交车站,见被害人谭某独自一人夹着一只钱包(内含现金人民币300元,公交卡和邮政储蓄卡各一张)在等公交车,遂生歹意,趁被害人谭某不备,欲将其包夺走,但被被害人发觉并护住钱包,后被告人任文全采用拉拽衣服、将被害人谭某推倒在地等手段,劫得上述钱包并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在本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洪家381公交车站等车,一男子从其背后上来抢其钱包,其立刻护住钱包,该男子遂使劲拉扯其衣角,并将其推倒在地,同时抢走钱包,包内有人民币300元以及公交卡、邮政储蓄卡各1张的事实。2、证人程某、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下班途中,见一女子边追赶一男子边喊着“那人把我的钱包抢了,帮我抓住他”,遂追赶该男子并将其抓获,后报警等事实。3、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的情况。4、照片,证实涉案赃款、赃物的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文全被抓获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任文全以及被告人任文全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7、被告人任文全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文全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任文全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日下午,其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洪家381公交车站,从一女子背后抢钱包,该女子就抓住包不让其抢,后其用手抓该女子的衣领,并用手推了一下该女子的肩膀,该女子被推倒在地,其趁机抢到钱包,并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任文全辩解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文全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文全采用拉拽衣服、推倒被害人的暴力手段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身体,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同时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抢夺罪仅使用强力作用于财物的行为特征不符,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文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文全能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任文全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文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