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及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高桂丽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