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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及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高桂丽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