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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贾立亮与吕新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亮,吕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贾立亮。被执行人吕新田。本院在执行人贾立亮与吕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