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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顾怀启诉黄少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怀启,黄少传,罗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967号原告顾怀启。被告黄少传。被告罗利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怀启与被告黄少传、罗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怀启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怀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怀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顾怀启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