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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张来山、李学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英,张来山,李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英。被执行人张来山。被执行人李学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英与被执行人张来山、李学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来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学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