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泗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赵玉河与能恒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河,能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泗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河,男,1971年10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能恒波,男,1978年11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河与被执行人能恒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能恒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0)泗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