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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与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水晶岛**。法定代表人王小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轶凡,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iv>法定代表人王存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明杰,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宇时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69.5元。反诉费2375元,减半后由反诉原告承担1687.5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