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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菲陆陆捌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成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67号原告深圳市瑞菲陆陆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南、金田路东福民佳园裙楼101、106、123、123A、125-133A、135-143、146、149A(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孙瑞川,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刈,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荣,住址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原告先予支付款项30755.75元(本院已批准被告免除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被告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生活困难,且原告有履行能力,被告关于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争议标的和维持被告目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本院确定本案的先予执行款项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深圳市瑞菲陆陆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先予支付被告周成荣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冬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