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江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崔敏与郑杰、陈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敏,郑杰,陈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江诉保字第20号原告崔敏,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原告郑杰(曾用名郑洁),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陈新新,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敏、郑杰与被告陈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敏、郑杰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新新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某室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敏、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新新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