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云与王俊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王俊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81号原告:郭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俊全,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民大街28号。代表人:李少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与被告王俊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与被告王俊全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赔偿医药费等共计800元。原告郭云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