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与吴婵、唐儒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婵,邵玉林,唐儒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吴婵。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邵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永土、蓝珊。原审被告唐儒仁。上诉人吴婵为与被上诉人邵玉林、原审被告唐儒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吴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人吴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