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翻墙进入杭州钱江奔腾科技有限公司后,先后采用爬窗、撞门的手段进入浙江合和贸易有限公司租用的三号楼五楼仓库,窃得被害单位浙江合和贸易有限公司放置于仓库内的永通中策牌BV2.5平方毫米电线23卷(每卷10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7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吕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