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赵某甲,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乙,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岳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