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登岭 李吉成 付秋亭 冯兴耀 李帅 李建青 贾增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登岭,李吉成,付秋亭,冯兴耀,李帅,李建青,贾增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翟登岭,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吉成,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付秋亭,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冯兴耀,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帅,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建青,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贾增邦,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翟登岭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郓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翟登岭、付秋亭、冯兴耀、贾增邦履行了义务,李吉成、李建青、李帅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吉成、李建青、李帅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