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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伟宁与金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宁,金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宁。被执行人:金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宁与被执行人金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因该房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小面积住宅,本院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  晓  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  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