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倪耀萍与金正德、陈兰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耀萍,金正德,陈兰香,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倪耀萍,职工。被执行人:金正德,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陈兰香。被执行人: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平,该××总经理。倪耀萍与金正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耀萍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正德等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倪耀萍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7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审 判 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